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常理似乎应该随时有权提取使用,但事实上,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专用性,只有在符合一定情形下才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离休、退休的。因为离退休时终止了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而且,离退休职工在住房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所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里对终止劳动关系进行了限制,因此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致,而是因为辞退、辞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所致,则不允许提取。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此种情况下职工已不在原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和管理范围了,故应允许提取。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每月的还款额就是住房消费支出,因此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但与第一种情形不一样的是,若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则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即房租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承受能力的,也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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