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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申请表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
办公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主要管理人员材料(不少于三名):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广播电视及专业简历;③业绩证明;(有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无职称证书者,需影视类大专毕业两年以上,递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拍摄业绩的材料);④用工合同
企业章程、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直至终极股东。
法定代表人简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